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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11-06 09:11:37  来源:临朐新闻网  浏览:次   【】【】【
临政发〔2014〕31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
临朐新闻网讯:临政发〔2014〕31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2012年1月印发的《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政发〔2012〕6号)同时废止。临朐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2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临朐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出差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四、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县长因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相互补位的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出差(出访)、休假。 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县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有效预防和管控各种风险。 九、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重点加强对投资活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十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科学规划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制度。公布权力清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协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审查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十五、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项,严格执行公示、听证制度;重大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舆情等方面的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深化政务公开 十八、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一、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县政协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二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六、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有关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县委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省市与县双重领导的部门、县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有关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根据县长意见可随时召开。 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新闻中心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需向市政府、县委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的重要问题;研究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研究临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县政府令和规范性文件;研究确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 (二)议题提交程序。 1.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或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县长、县长同意。 2.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临朐县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3.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参与协商部门须出具正式公函,由议题提报部门汇总并附协调说明。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当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凡会前未经协调或合法性审查的,不安排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4.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按照常务会议议题材料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报分管县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副主任同意签字后,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安排印制,于会前2天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县长确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临时动议议题一般不予受理。 (三)会议效率。每次常务会议议题确定汇报顺序后,一般不作临时调整。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议题提交部门向常务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如汇报议题内容确实不能压缩,可将汇报的重点内容整理,另附页说明。 三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有关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政府投资项目(确定项目和变更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追加财政预算支出(50万元以上);研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临朐县范围的专项规划、县城内的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等;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事项;研究县政府与相关单位拟签订的重要行政、民事合同;研究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1次,原则上在常务会议以后召开,具体由县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程序与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程序相同。县长办公会议工作交流和议事材料要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三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有关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和协调须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安排、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十二、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政府领导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三十四、大力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原则上县政府及各部门周末不安排会议。凡需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论是否以县政府名义召开,都必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长外出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九章公文处理 三十五、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遇到突发事件,应先向县政府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外不得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须同时报送县政府,并说明情况。 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必须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要素完备。报告中不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要一事一文,一个主送机关,标明签发人(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予以退办。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请示件,相关部门应在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办理意见。 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所报公文不予受理。企业、行业协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转报,主管部门必须有明确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十六、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三十七、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十八、建立政府及部门发文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发文数量,除贯彻省、市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政策性文件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十九、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部门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县政府授权或者同意;未经授权或同意,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四十、严格实行退办制度。经审核不宜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领导阅示后退代拟部门自行处理。 四十一、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报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管委会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县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后发。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四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十四、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临朐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省、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四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四十六、县政府办公室对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临朐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四十七、按照“智慧临朐”目标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临朐县政府机关内部办公无纸化,推进公文网上签批,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增效。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临朐出差、出访等,须提前2天向县长请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2天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返回后按程序及时销假。 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勤俭办事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上属驻临部门、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本规则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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