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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发表时间:2015-01-06 08:47:56  来源:临朐新闻网  浏览:次   【】【】【
LQDR-2014-0020006临政办发〔2014〕66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临朐新闻网讯:LQDR-2014-0020006临政办发〔2014〕66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源,构建多方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场优先原则。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注重绩效原则。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项改革,实现“费随事转”。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以及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购买服务与增加机构现象同时发生。 (三)公开透明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内容,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积极稳妥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临朐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四章 购买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对经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各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进行支付,或由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从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 (二)对经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承接主体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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