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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道、乱倒垃圾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据

发表时间:2014-04-09 20:29:38  来源:临朐新闻网  浏览:次   【】【】【
实施主体: 临朐县城管局 受理地点:
临朐新闻网讯:实施主体: 临朐县城管局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咨询渠道: 行为依据:   一、对擅自占道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据  处罚理由: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据  (一)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理由: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理由: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监督措施: 网上受理: 无 网上查询: 无 事项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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