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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10-28 11:03:37  来源:临朐新闻网  浏览:次   【】【】【
LQDR-2014-0020005临政办发〔2014〕62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临朐新闻网讯:LQDR-2014-0020005临政办发〔2014〕62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2日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规范地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潍坊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临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研究开发和管理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县志、镇(街、园、区)志、村(社区)志、部门(行业)志等。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县年鉴、镇(街、园、区)年鉴、部门(行业)年鉴等。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全貌或者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由县史志办公室编纂的综合地情文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编纂的其他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 加强对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县史志办公室主管临朐县地方史志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县域内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开发利用各类地方史志资源,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征集、保存地方史志相关文献与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八)组织地方史志学术研究和业务培训,对县域内地方史志研究学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公正、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行文力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 第七条 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 第八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参加。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以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综合地情文献,由县史志办公室组织编纂。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军事志鉴,由县人武部组织编纂。 前款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和地情文献,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镇(街、园、区)、村(社区)可以组织编纂,编纂单位应当报县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编纂地方史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临朐县志、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县史志办公室组织编纂。 1.县史志办公室对需开展的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制定编纂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按照分工组织编写并进行内部评审后提交县史志办公室,县史志办公室组织总纂修改和专家评审,承编单位负责开展修改和校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负责。 3.县志编纂定稿后,由县史志办公室形成报告,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出版,样书报省、市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4.县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编纂定稿后,经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镇(街、园、区)、村(社区)志、部门(行业)等志书、年鉴、地情文献,在县史志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编纂。 1.镇(街、园、区)、村(社区)、部门、单位制定编纂方案,报县史志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 2.志稿评审稿形成后,在县史志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定稿; 3.志稿形成定稿并经县史志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出版。 有关镇(街、园、区)、村(社区)、部门、单位应当在志书出版30日内向县史志办公室送交志书10本以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临朐县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县史志办公室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搞好地情资料开发利用的同时,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镇(街、园、区)、村(社区)、部门(行业)等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时,县史志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搜集汇编已撤销的镇(街、园、区)地方志资料,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镇(街、园、区)地方志书。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具体撰稿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并接受县史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 第十四条 县史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方史志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报送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并由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县域内的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应当免费为地方史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或者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史志资料,由县史志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依法移交本级方志馆或档案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志鉴资料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完整保存本单位照片、图表、文稿和地方史志资料。 第十七条 县史志办公室可以通过建立方志馆、地情网站等收藏、保存、管理各类地方史志资料,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方志馆、地情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史志办公室捐赠地方史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县史志办公室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给予优先使用权。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在地方史志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史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史志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 (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三)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四)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六)拒绝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第二十条 编纂地方史志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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